(2015)渡法民初字第00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朱兴明、唐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撤诉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朱兴明,唐正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366-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街道天辰华府1栋1-3。负责人传小青,该行行长。被告朱兴明,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唐正芬,女,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被告朱兴明、唐正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9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1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承担。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悦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