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凤翔浩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浩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592号原告凤翔浩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虢王镇田家村八组。法定代表人孙锁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祥钢,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章贵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旭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妍,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凤翔浩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翔浩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569元,原告自行负担5568元。审 判 长 王 琦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