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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卢朝林,马泽忠与蒲军,黎孔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朝林,马泽忠,蒲军,黎孔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朝林,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泽忠,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家彬,重庆市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军,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云中,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孔玲,女,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蒲云中,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朝林、马泽忠与被上诉人蒲军、黎孔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万法民初字第07523号民事判决,卢朝林、马泽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卢朝林、马泽忠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朝林、马泽忠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朝林、马泽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由上诉人卢朝林、马泽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学文审 判 员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应志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思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