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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邓州市人民法院少审庭与周勇、贺超、梁先群、刘继成没收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周勇,贺超,梁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邓法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周勇,男,生于1984年9月10日,汉族,住镇平县。被执行人贺超,男,生于1982年2月16日,汉族,住镇平县。被执行人梁先群,男,生于1979年4月16日,汉族,住镇平县。本院在执行邓州市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申请执行周勇、贺超、梁先群为没收财产纠纷一案中,作案工具比亚迪汽车一辆已移交市财政局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中作案工具车牌号为豫R2K0**的比亚迪汽车一辆予以没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冬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