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环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美妹与被执行人欧贯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美妹,欧贯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卢美妹,农民。被执行人欧贯朗,农民。申请执行人卢美妹与被执行人欧贯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环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卢美妹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环法执字第81号。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得款8455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50元已收取。权利人的主张得以全部实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环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玉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