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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小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234号原告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增光,男,系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小刚,男,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小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小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亚撤诉申请书神木县人民法院: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小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立案受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陕西绿波实业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小刚的起诉,请予批准。此致神木县人民法院申请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