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蒋桂英与竺红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9号原告蒋桂英与被告竺红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甬奉溪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桂英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竺红儿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少,暂不提取;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因该车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理。申请执行人蒋桂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竺红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2月12日,被执行人竺红儿尚欠申请执行人蒋桂英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1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1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桂英发现被执行人竺红儿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