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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西商初字第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罗见英与金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见英,金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2569号原告:罗见英。委托代理人:罗修华。被告:金福斌。原告罗见英诉被告金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薛书松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修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以需要创办公司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谈妥月利息为4%,借款期限为6个月,原告借给被告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后被告依约陆续分6次支付利息24000元。后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至嘉兴找到被告后,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续借,又于2013年8月12日出具《借据》一份,承诺到2014年春节归还,后也一直未还款。故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92000元(利息从2012年10月21日暂计至2014年8月20日,此后按月息4%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出具的《借据》1份;2、被告于2013年8月12日出具的《借据》1份;证据1、2共同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3、银行转账凭证6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未提供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予以认定;证据3中的2012年12月21日的汇款凭证系被告向原告汇款,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其他汇款凭证均系金林伟向原告所汇款项,原告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该些款项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该些汇款凭证不予认定。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罗见英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6个月到期。”后被告又于2013年8月12日向原告再次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罗见英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春节到期归还,2013年3月20日至2014年春节。”另查明,被告于2012年12月21日向原告归还借款4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借款利息,故对于原告主张约定借期及展期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自借款到期日的次日即2012年9月20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2013年8月11日。因双方于2013年8月12日起将借款展期至2014年春节即2014年1月31日,故被告应按照上述利率标准自展期期限届满次日即2014年2月1日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对于被告于2012年12月21日归还的4000元按照先付到期逾期利息后归还本金的顺序予以抵扣。经计算,截至2012年12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7431.11元,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的利息6547.37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福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罗见英借款本金97431.11元,支付利息6547.37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合计103978.48元;2014年8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未还本金为基数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另行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罗见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罗见英负担1898元,由金福斌负担2242元,其中金福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金福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直支付罗见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书松人民陪审员  郭爱萍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青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