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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少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30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王增慧,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某。委托代理人:孙晟,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月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