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胡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胡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住所地荣昌县汇宇建材市场1幢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9122183-X。负责人:敖以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清华,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胡孝华,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与被告胡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荣昌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建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