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肖顺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肖顺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方亭雍城东路***号(富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顺文上诉人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顺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4)什邡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利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挺代理审判员 罗德东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