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康建民与方远平、吴维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民,方远平,吴维琳,方远清,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康建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明,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远平,男,汉族。被告吴维琳,女,汉族。被告方远清,男,汉族。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远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