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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方琼珍与王新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琼珍;王新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方琼珍,女,1975年生,住元江县。被告王新亚,男,1971年生,住元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琼珍与被告王新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琼珍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琼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方琼珍负担。审判员  李田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晏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