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方琼珍与王新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琼珍;王新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方琼珍,女,1975年生,住元江县。被告王新亚,男,1971年生,住元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琼珍与被告王新亚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琼珍在本院对本案尚未作出判决前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琼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方琼珍负担。审判员 李田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晏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