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马福清与马生明运输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清,马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马福清,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执行人马生明,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20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生明的银行存款1250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学军审 判 员 白 萍代理审判员 魏松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