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莫某示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示,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南丰村委会酒井村,现住封开县,封开县某商行经营者。2014年11月28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5)第0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示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莫某示注册后与其妻子魏某敏(另案处理)共同经营封开县南丰镇某商行,经营建筑材料、水泥,被告人莫某示是该某商行的负责人。2012年4月,被告人莫某示以其经营的弘扬商行名义向银行申请安装了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一台后,明知利用POS机非法套取现金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利用其经营的封开县南丰镇某商行POS机为自己及他人刷卡非法套取现金共1441075元,其中:1、2012年至今,被告人莫某示利用自己的卡号分别为6228100027351XX5、6225551070154XX4、6226880010072XX7、6228370129471XX2、6228370129471XX8、5324582015225XX0、6259960008959XX2、6221680026481XX9、6259650857796XX8、6222534927887XX9的信用卡刷卡套取现金共1113815元;2、被告人莫某示使用钱显光卡号为6258091070007XX6的信用卡为自己刷卡套取现金139060元;3、被告人莫某示为向陈志江借款而使用陈志江卡号为6259960026865XX4信用卡刷卡套取现金50000元作为其向陈志江借款。4、被告人莫某示帮李竹兴利用信用卡(卡号为6259960035164XX0)刷卡套取现金118200元。5、被告人莫某示帮冯富强利用信用卡(卡号为6228360068412XX2)刷卡套取现金20000元。公诉机关向我院递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莫某示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工商登记情况证明、信用卡卡主信息资料及银行卡流水、莫某示刷卡套现确认表格、南丰镇弘某行POS机的交易流水情况、证人陈某江、李某兴、冯某强、钱某光的证言、同案人魏某敏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示违法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利用自己信用卡及帮助信用卡持卡人直接套取现金,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莫某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是初犯,且持卡人已将套现的款项全部归还给银行,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莫某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POS机(终端号75913430)一台、银行卡七张(6228100027351XX5、6225551070154XX4、6226880010072XX7、6228370129471XX2、6228370129471XX8、5324582015225XX0、6258091070007XX6)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