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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潘旭庆与武鸣县胜丰淀粉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潘旭庆。被执行人武鸣县胜丰淀粉厂。住所地:武鸣县锣圩镇玉泉村。法定代表人杨成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劳人仲字(2014)第4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武鸣县胜丰淀粉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鸣县胜丰淀粉厂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武鸣县胜丰淀粉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成军在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泉分社(账号;6229920500070573403)存款36396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