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瑞华鞋业有限公司与北京辛迪加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瑞华鞋业有限公司,北京辛迪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广州市瑞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村市莲路石基村段80号之一。法定代表人王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依琳。被告北京辛迪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78、180、甲180号一层F1-26。法定代表人洪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志强,北京上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瑞华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鞋业公司)与被告北京辛迪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迪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辛迪加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提起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辛迪加公司主要营业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M层M05pq号,且合同的履行地也不在北京市西城区,故辛迪加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因合同提起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查,辛迪加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租赁合同》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M层M05pq号,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瑞华鞋业公司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辛迪加公司管辖异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辛迪加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婧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