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冯平与彭朝波、重庆市渝北区渝航商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平,彭朝波,重庆市渝北区渝航商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冯平,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彭朝波,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名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宏,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渝航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渝航路70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认为,原告冯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冯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平撤回对被告彭朝波、重庆市渝北区渝航商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冯平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