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亚峰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亚峰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803号罪犯王亚峰。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昆刑二初字第03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亚峰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王亚峰对尚未退赔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14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王亚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王亚峰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王亚峰原住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亚峰,在2014年10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53分。为此,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判决该犯尚未退赔的继续退赔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确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王亚峰在服刑期间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但该犯尚未退赔的继续退赔未履行,故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峰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