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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佟桂珍与才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桂珍,才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佟桂珍,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才忠民,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佟桂珍与被执行人才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盘中民一初字第3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佟桂珍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盘中民一初字第34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