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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恢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蔺海兵、王永科、蔺录卯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蔺海兵,王永科,蔺录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门。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宝军,男,汉族,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溪信用社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蔺海兵,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王永科,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被执行人蔺录卯,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蔺海兵、王永科、蔺录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三位被执行人应付给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25日以前利率按9.69‰计算,以后至还清之日利率按14.535‰计算),负担执行费4206元。该案后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终结执行。2015年1月初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请求恢复执行。本院恢复执行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蔺录卯存款221308.47元。其中借款本金180000元,利息41308.47元(利息截止2015年1月8日)。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当日领取。蔺海兵交付执行费4206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09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