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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2015)17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耿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何耿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7号原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汝城县城关镇西正街28号。法定代表人:朱建新委托代理人朱水源,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耿斌,男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原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耿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已按期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按期履行合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保全费338元,合计12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工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