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商初字第16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力联集团有限公司与翟义娟、东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力联东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联集团有限公司,翟某甲,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力联东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商初字第1657-3号原告力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管家桥9号12层。法定代表人翟韶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翟某甲,女,汉族,1978年6月11日生。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国勇,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黄勇。委托代理人施建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力联东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管家桥9号16层A座。法定代表人魏杰。本院受理原告力联集团有限公司、翟某甲诉被告东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力联东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力联集团有限公司、翟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力联集团有限公司、翟某甲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联集团有限公司、翟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00元,减半收取402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500元,由原告力联集团有限公司、翟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张 旭代理审判员 李 蕊代理审判员 苗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周凤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