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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济宁市宇鑫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济宁市宇鑫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济宁市宇鑫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王因镇街道办事处杨村煤矿北。法定代表人全庆卫。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民再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济宁市宇鑫煤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4917.5元,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户:73×××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