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特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朱艳申请宣告赵纯义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特字第00025号申请人朱艳,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赵纯义,女,194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艳诉被申请人赵纯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申请人朱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建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巧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