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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鲁朝科、彭兴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鲁朝科;彭兴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鲁朝科,男,1986年1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西畴县人,农民,现住西畴县。委托代理人王琼胜,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兴万,男,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住文山市。关于鲁朝科申请执行彭兴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彭兴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鲁朝科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彭兴万已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剑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那洪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