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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8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乙凤与被执行人赵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乙凤,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胡乙凤,女,1975年5月20日生,郴州市苏仙区人。被执行人:赵红,男,1992年4月27日生,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资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赵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红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银行存款70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红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价值705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