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乙凤与被执行人赵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乙凤,赵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胡乙凤,女,1975年5月20日生,郴州市苏仙区人。被执行人:赵红,男,1992年4月27日生,资兴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资民一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赵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红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银行存款70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红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价值705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杜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樊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