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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洪良与刘增源、陈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洪良,刘增源,陈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胡洪良。被告刘增源。被告陈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洪良与被告刘增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