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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法五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阳四清与珠海东方重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四清,珠海东方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法五民初字第79号原告阳四清,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身份证号码×××811X。委托代理人伍亚秋,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赵宝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凤梅,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阳四清诉被告珠海东方重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四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阳四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崇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