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秀云与李鸿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云,李鸿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0-1号原告周秀云,女,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鸿宾,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秀云诉被告李鸿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秀云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鸿宾银行账户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玉前路北侧房屋一处(新城私字第36××号)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秀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鸿宾银行账户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周秀云位于新郑市玉前路北侧房屋一处(新城私字第3617号)。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周秀云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蔚青审 判 员 徐亚磊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