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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田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湟田民初字第3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格尔木,要去格尔木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春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