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元升与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升,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肖凤英,胡光亮,刘洪福,孙保平,付金德,田红,顾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刘元升被告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定代表人胡光亮被告山东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中心路。法定代表人顾秀梅被告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万家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洪福被告肖凤英被告胡光亮被告刘洪福被告孙保平被告付金德被告田红被告顾秀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升诉被告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天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金玉混凝土有限公司、肖凤英、胡光亮、刘洪福、孙保平、付金德、田红、顾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