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启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李学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启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李学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石家庄启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山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周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申晓蕊,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学晖,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启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石家庄启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启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启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启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晓坤代理审判员 赵小元代理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远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