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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韦香洲申请执行覃兆齐、谢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香洲,覃兆齐,谢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韦香洲。被执行人覃兆齐。被执行人谢建飞。本院在执行韦香洲申请执行覃兆齐、谢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江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毅审 判 员  韦贵军审 判 员  刘日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宋成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