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恢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韦香洲申请执行覃兆齐、谢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香洲,覃兆齐,谢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恢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韦香洲。被执行人覃兆齐。被执行人谢建飞。本院在执行韦香洲申请执行覃兆齐、谢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欠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江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毅审 判 员 韦贵军审 判 员 刘日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宋成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