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姚兵桂与谢小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兵桂,谢小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姚兵桂,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模板安装工,住安福县。被告谢小辉,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住安福县。本院在原告姚兵桂与被告谢小辉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兵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兵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兵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姚兵桂负担。审 判 长 邹光伟审 判 员 朱海辉代理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