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祁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运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祁某甲。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赵红,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祁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某甲、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4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亲戚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互不了解,生活各方面均不和谐。另外,女方多次动手打骂老人,造成老人旧病复发住院,老人住院期间女方不闻不问,任由男方独自照顾,女方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家庭和睦,给男方造成了严重的心里压力。男方于2012年10月份与女方分居,分居后,女方多次到男方工作单位,无理取闹,致使男方无法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儿子由男方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感情尚好,原告起诉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不成立。现双方婚生子祁某丙只有五岁多,不管是失去父爱还是失去母爱都不利于孩子的××发展。作为孩子的母亲,实在不忍心看着孩子在单亲家庭中成长,原告作为孩子的父亲也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长远利益,不要一时冲动而毁了孩子的童年。如果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儿子祁某丙应该由我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鉴于原告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被告请求取得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所有权。另外,沧兴集团已经租用被告家庭的土地,每年租金4万余元,请求法院对此财产进行分割。总之,被告认为与原告结婚恩爱这么多年,不仅是一种难得的缘分,也是双方一世修来的福分,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没有真正到解除婚姻关系那一步,被告不仅离不开丈夫,女儿、儿子也离不开父亲。恳请法庭多做调解和好工作,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祁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祁某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祁某甲曾于2014年2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4)运民初字第335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双方结婚多年,有着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非不可调和,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交流、沟通、关爱对方,就能化解矛盾。另外,双方婚生子祁某丙年龄尚小,需要完整的家庭和父母的关爱。原告与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贵人民陪审员 白金君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