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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26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2604-1号原告郝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本院受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住所地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因工作变动于2015年1月5日迁入山东省东平县,故应将本案移送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审理。巨野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户籍已经由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迁入山东省东平县且也在东平县居住,故被告所提将本案移送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现被告的住所地是在山东省东平县,因而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中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爱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