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辖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姚志中与沈葆芬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中,沈葆芬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辖初字第0002号原告姚志中。委托代理人俞锡庚。委托代理人査婉萍。被告沈葆芬。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原告姚志中诉被告沈葆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沈葆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由审判员骆叶香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姚志中诉称:因沈葆芬在宜兴市丁蜀镇开一个裱画店,姚志中的一幅画送到该店去裱,由沈葆芬出具了一张收条。后发现画上被染了墨迹,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沈葆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是:她本人的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79号致远大厦A栋6楼605室,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原告姚志中提供一份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16日的收条,载明收到姚志中山水画一张,落款签名“沈葆芬”。被告沈葆芬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鑫圩新村128号501室。审理中,本院向沈葆芬调查,其称自己住在宜兴市丁蜀镇,管辖权异议书上写的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79号致远大厦A栋6楼605室的地址是律师事务所的地址,自己经常到苏州的该律师事务所去,去了也会住几天。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沈葆芬称其住所地在在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南路79号致远大厦A栋6楼605室,但未提供证据。因沈葆芬的户籍地在宜兴市丁蜀镇,且其自己也认可居住在宜兴市丁蜀镇,现姚志中因本案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被告沈葆芬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沈葆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沈葆芬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叶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胜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