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新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73号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家绪,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许瑞峰,郑州市上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平,女,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原告郑州舒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