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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馆民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北京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薄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薄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馆民保字第12-1号申请人北京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9号院16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马耀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薄晋。申请人北京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薄晋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薄晋持有的邯郸市翼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股权250万元。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对被申请人薄晋持有的邯郸市翼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股权250万元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据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提前解除对被申请人薄晋持有的邯郸市翼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股权25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金峰审判员  武庆才审判员  闫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菁菁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馆民保字第12-1号馆陶县工商局:关于申请人北京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薄晋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根据法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前解除对被申请人薄晋持有的邯郸市翼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250万元的查封,自即日起可以处分。附:(2014)馆民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批准人:经办人:此联入卷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馆民保字第12-1号馆陶县工商局:关于申请人北京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薄晋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康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根据法律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前解除对被申请人薄晋持有的邯郸市翼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250万元的查封,自即日起可以处分。附:(2014)馆民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年月日此联由执行解除查封单位收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4)馆民保字第12-1号馆陶县人民法院:你院年月日()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我单位巳对被查封的,予以解除查封。年月日此联由执行解除查封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