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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羊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骥。200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5)第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骥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燕军、代理检察员马世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骥在本市青羊区金河路酒店房间,趁同住在此的被害人马某某洗澡之机,将其放在床上的一部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元)、一部白色红米手机(价值550元)及钱包内的110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酒店。后被告人刘骥将所盗物品销赃获款耗用。2014年12月11日,民警在南充市嘉陵区将被告人刘骥挡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追赃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骥的供述等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刘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骥对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无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指控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骥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刘骥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