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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徐祖留与许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留,许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徐祖留,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许诺,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徐祖留与被执行人许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诺的房屋变现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富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岳凯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执行裁定书附件:发往机关:打字:校对:发文(2015)蚌山执字第00193号年月日封发申请执行人:徐祖留,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02197312140416,住安徽省蚌埠市淮河路1011号蚌埠大厦611号。被执行人:许诺,女,汉族,1971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340311197102031840,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曹凌路999号龙湖香都19幢3单元1号。申请执行人徐祖留与被执行人许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诺的房屋变现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富宝二O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岳凯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