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锁谷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谷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01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锁谷某某(自报姓名),女,身份情况不详。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指定监视居住,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的指定监视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锁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锁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锁谷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永辉超市地铁出入口处,以21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海洛因0.45克给贺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毒品及毒资。另查明,2015年1月23日,公安机关送被告人锁谷某某到重庆嘉陵医院检查,经诊断查明:锁谷某某系中孕。上述事实,被告人锁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彩超检查报告单,病历,指认毒品、称重照片,通话记录及被告人锁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锁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锁谷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45克,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锁谷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锁谷某某系怀孕的妇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锁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45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诵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