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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州白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白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108号原告:广州白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胡明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肖慧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白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白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允龙审 判 员  文士祥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