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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审上诉人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刘建卡、李筠与原审被上诉人南京龙涂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监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西丰乐村。法定代表人:刘建卡,该公司总经理。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建卡,男,汉族,1955年5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筠,女,汉族,1963年7月16日生。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筠,女,汉族,1963年7月16日生。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龙涂化工有限公司(原名南京化学工业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方水路168号C区303室。法定代表人:孙东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阜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上诉人优龙(北京)重防腐涂料有限公司、刘建卡、李筠与原审被上诉人南京龙涂化工有限公司(原为南京化学工业园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2月18日变更为南京龙涂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3)宁商终字第97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杭 鸣审判员 夏绪敏审判员 王元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