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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镇商初字第7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周军光与周军光、浙江省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周军光,浙江省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镇商初字第740-2号原告: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滨海投资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孟宏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楼红磊,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栋,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军光。被告:浙江省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8号海陆世贸中心13区301号。法定代表人:周军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光、浙江省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军光、浙江省中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54元减半收取135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8527元,由原告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刘 丽人民陪审员  王凯凯人民陪审员  倪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吴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