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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顺荣与江西临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荣,江西临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李顺荣,男,1954年8月30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西临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临江镇袁河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8348868-1。法定代表人:温积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顺荣与江西临江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江西临江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执行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本案在短时内难以执结。本案执行标的为2953087.64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为2953087.64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顺荣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临江纸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刘九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