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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刑自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晏某某诉何某某、孙某某重婚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某,何某某,孙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刑自字第1号自诉人晏某某,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何某某,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诉人晏某某以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晏某某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晏某某同被告人何某某、孙某某在宣告判决前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晏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森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馨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