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异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胡元章申请执行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执行管辖权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胡元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异字第00003号异议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伟,男,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慧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胡元章,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友楠,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元章申请执行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以“异议人诉秦川担保追偿权一案,生效判决在先,因为本院与该案有共同的执行标的,且有牵连,应由执行立案在先的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另外,本案的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被执行财产均在西安市未央区,依法也应由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再次,石泉县法院判决本身存在根本性错误,异议人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管辖异议,请求将此案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进行了听证,因异议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异议申请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 刚人民陪审员 帅 健人民陪审员 袁冬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