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崔明高与朱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高,朱云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崔明高,个体工商户。被告朱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高诉被告朱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高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云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明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高撤回对被告朱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崔明高已预交),由原告崔明高负担。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