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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崔明高与朱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高,朱云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76号原告崔明高,个体工商户。被告朱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高诉被告朱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明高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云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明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明高撤回对被告朱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崔明高已预交),由原告崔明高负担。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时青云 来自: